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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化創意產業,或稱文化及創意產業(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 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

  2. 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指從事以影視、音樂、動畫、劇本延伸授權或其他原生創意,並透過場景營造、機械科技、數位科技或表演詮釋,提供大眾具深入情境文化體驗之行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產值等指標。 一、文化創意產業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應呈現透過創意將文化元素加以運用、展現或發揮之特質。

  3.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4. 文創產業的基礎來自國家的文化底蘊,本部透過內容產業面、組織法規面、平權多元面、資產場館面、國際交流面等五大面向支持文化與藝術發展,創造屬於臺灣的文化內容,並期望透過文化經濟的傳播,將在地文化推向全球,進而提升經濟,讓文創產業形成一種

  5.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

  6.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 每年針對15+1 項文化創意產業進行整合調查, 記錄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現況。 文化創意產業之產業類型及樣態多元, 本初步報告除收錄2022 年臺灣文創產業之發展概況,另以文化內容產業核心── 視覺藝術產業、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 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 廣播與電視產業出版產業、 流行音樂與文化內容產業等八項產業為發布對象, 呈現營業額、 廠商家數、內/外銷金額等連續六年之產業變化(2017 至2022 年)。

  7. 2024年2月28日 · 為掌握影視廣播、出版、流行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等臺灣文化創意產業(下稱文創產業)發展狀況,文策院自2020年起每年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15+1項文創產業進行調查,透過營業額、廠商家數、內/外銷金額、就業人力等重點評估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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