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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 ...
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 文化 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 場,特制定本法。 文化 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 其規定。 第 2 條 政府為推動 文化 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 文化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3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90048425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 ...
2023年5月12日 · 為遏止黃牛打亂藝文生態發展,保障民眾文化近用權利,文化部長史哲(左)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並拜會警政署長黃明昭(右),期盼與警政機關聯手,共同杜絕黃牛,讓所有熱愛藝文活動的觀眾都能以公平的購票方式、官方公告的 ...
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 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 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
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立法與內容. 2-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政策過程. 「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打造台灣成為亞太文化創意匯流中心。. 2-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立法與意義.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99 年1 月7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並於2 月3日 ...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