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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 民法 親屬編,基於優生學及倫常觀念的考慮,特別規定下列親屬間不能結婚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 1. 直系血親 (例如父、女,祖父、孫女)及直系 姻親 (例如女兒與繼父,兒子與繼母)。 2. 旁系血親 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 收養 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述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前述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 收養關係 終止後,亦適用之。 二、表兄妹可否結婚? 民法對於近親結婚之限制,於民國19年12月3日制定民法時,第983條原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

  2. 2019年5月17日 · 若雙方是輩分不同的5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不能結婚。例如自己跟舅媽是屬旁系姻親3親等,且舅媽是自己的長輩,所以兩人不能結婚。但因為此款規定不像直系姻親有「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的限制,因此舅媽跟舅舅離婚的話,自己就可以跟舅媽結婚了。

  3. 2017年12月9日 · 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具有血緣關係,像是父母、祖父母、叔伯等血緣關係。 姻親則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像是公婆、岳父母、女婿等。

  4. 2018年10月31日 ·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 血親 跟 姻親 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 親系 (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 親等 (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 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 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 直系血親 尊親屬的義務 [2] 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3]。 三、親系──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所謂親系,指親屬上下左右連貫的系統而言 [4]。 針對血親的親系,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 旁系血親。 (一)直系血親.

  5.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6.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7.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8. 像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對於親屬不得結婚的限制,僅規定下列三種親屬不得結婚:第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第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第三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9.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10.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