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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 (含租減、關係人交易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其他申報書表、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合併、機關或團體、清算)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五、 繳稅方式簡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未分配盈餘、暫繳申報 ...
營利事業應依照申報書格式,按帳載結算金額填報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 (自行或委任 ...
營利事業應依照申報書格式,按帳載結算金額自行填報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託)情形暨委任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其他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等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一目之捐贈、第六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二款之捐贈減除金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 ...
二、配合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及第88條有關捐贈及伙食費限額之規定,修訂限額計算公式。
一、配合107 年2 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毋須區分總額或淨額,第36欄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107 年2 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 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 ...
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 ...
(2)捐贈金額超過1,000萬元,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 元+分離課稅收益_________元+非營業收益_________元)-營業費用(包括(一)之捐
目列支任何費用,例外情形如下: 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由職工福利 委員會支付,不足時再由事業單位以其他費用列支。職工福利委員會帳務處理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