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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

  2.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更新日期:112-11-16

  3.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簡單的說:今天公司要列報差旅費用,必須是要先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用來證明與營業有關係。 如果沒有填寫,只單純的提供所謂的發票或是單據,那應該用別的會計科(項)目,比如:「雜費」或「其他費用」列帳。 根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的規定,將旅費切成膳宿雜費及交通費。 但是為了說明方便,我們還是把 國內差旅費內容分為這三大類: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

  4.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 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 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 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 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 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 內,另定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5. 2021年10月18日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6. 1.國內差旅膳什費:職員每日600元 (以下幣值若無另行註記,以新臺幣計)、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員工出差日支膳什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則:超過免稅日支膳什費部分列屬「薪資」,免扣繳,但須申報扣繳憑單。 2.國外旅費:宿費及膳什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如出差上海,每日生活費可認列美金267元;紐約市美金308元。 3.例外: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膳什費:依日支標準5折計算。 2.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為該員工的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

  7. 2024年4月29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列如下:

  8. 1.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9. 二、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 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各該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10. 二十三、國內出差旅費報要點 二十四、國外出差旅費報要點 二十五、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 二十六、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 二十七、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