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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12-16. 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請留意付款時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日」及「實際支付日」,必須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國稅局,以符合程序要件。

  2.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 (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但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註:離職被保險人獎金之補充保險費,所指當月投保金額,以被保險人離職當月投保金額核計。 2.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金額時, 以當次發放獎金金額×費率=補充保險費. *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金額時, 以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費率=補充保險費. 3.案例說明: 案例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情形.

  3. 111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簽約2,828億元,促參推動創新高,歡迎各界鴻兔大展創新 2023-03-02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2023-03-01 媒體報導普發現金日期非屬事實,特予澄清 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