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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 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 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2. ws.moi.gov.tw › 001 › Upload會 議 規 範

    第 一 條 會議之定議 三人以上,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

  3. www.lukang.gov.tw › df_ufiles › 047會議規範

    壹、開會 第一條 會議之定議.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條 會議之召集. 會議之召集,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二)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4. 會議規範. 法規資訊. 條文關聯. 第八條(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 (1)推選主席。 (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 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 (以另印發議事日程. 者,此項從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 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 (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其他報告。 (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或報告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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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關會議規範之效力1節,其是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的依據。 當各團體有自訂會議規則時,其會議的召開依其會議規則為依據;而未制定會議規則者,經各團體決議以「會議規範」為會議召開的規則時,會議規範則具有強制規範 ...

  7.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 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記錄。

  8. 會議規範由內政部制定,於 43.5.19 公布試行, 54.7.20 公布施行,其為政府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 許多人參加會議,事先不會研讀會議規範,因為他想會議就是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服從多數;換言之,會議就是尊重少數人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意見不合服從表決了事,還需要瞭解更多嗎? 當然,也有人會看會議規範,但其條文多達一百條,看完並不容易。 即使已有會議經驗的人,耐心看完也不一定完全理解。 依經驗,比較想看會議規範大概有三種人:1.籌辦會議的人,2.準備擔任主席的人,3.想利用議事技巧的人。 出席一個會議,除會議規範外,以下須先了解: 一、了解會議的性質,如出席的會議是合議制或者首長制? 是決定性質或者建議性質?

  9. 會議規範. ( 出處: 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布日期】54/07/20 【異動經過】法規沿革 . 1.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政部內民字第 178628 號令發布施行. 壹、開會. 1. 會議之定義: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2. 適用範圍,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2.1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體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2.2 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10. 經查「會議規範」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行政命令,並無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僅係提供一般社會大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之參據,人民團體法之法律位階自優於會議規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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