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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 ...

  2.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

  3.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 ...

  4.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數額之日數額認定之。

  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4條 旅費. 一、內容: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交通費。 二、憑證: 1.國內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交通車資. a.乘坐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b.高速鐵路: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c.其他車資:經手人證明之內部憑證。 (2)宿 費:飯店或旅社之發票或收據。 (3)膳什費:職員每日600元。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2.國外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公務員日支數額。 但,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依下列認定之:

  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

  7. 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 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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