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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更新日期:112-11-16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財政部72.3.30台財稅第32029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 (2231) 113-09-11.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2257) 113-05-27.
2024年4月29日 · 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6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第20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4條 旅費. 一、內容: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交通費。 二、憑證: 1.國內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交通車資. a.乘坐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b.高速鐵路: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c.其他車資:經手人證明之內部憑證。 (2)宿 費:飯店或旅社之發票或收據。 (3)膳什費:職員每日600元。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2.國外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公務員日支數額。 但,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依下列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