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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 大卡以下,其中由. 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但鮮乳、保久乳、蛋及豆. 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 分之十以下 (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得占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 以下);鈉含量應在四 毫克以下;校園烘焙食品 (麵包、餅乾. 、米製品)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 ,且油、糖個別所占之熱量亦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飽和. 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反式脂肪酸應為零。 (二)前款用語定義如下: 1、飲品:指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 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範圍之規定,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單位:學務校安組.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 ...
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 規定,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園食品之販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指派學校行政人員並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 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應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 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一。 ( 二) 員生社或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 範,並於契約中就違規情節約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