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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民眾辦理接見之便利性,使民眾無須至本機關,使用手機上網即可辦理接見,民眾可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s://service.mjac.moj.gov.tw)註冊帳號、申請服務項目及預約,並下載及利用「矯正署行動接見3.0」APP與本機關收容人
- 330032 桃園市桃園區文中里8鄰延壽街158號#N#位置圖
接見室專線:886-3-3694224。 傳真:866-3-3799531。 親洽或郵寄:330032 桃園市桃園區文中里8鄰延壽街158號 (詳細交通資訊)。 服務時間 洽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8:30-11:30 , 下午1:30-4:30(國定假日除外) 會客登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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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收容人所在機關辦理接見。例如:收容人在屏東監獄,接見人至屏東監獄接見收容人。 遠距接見:接見人透過本網站進行預約,並於接見日當日至所選擇鄰近之矯正機關,使用該機關之設備接見收容人。
桃園監獄 現場接見時段. 梯次. 接見時段. 第 1 梯. 09:00~10:00. 第 2 梯. 10:00~11:00. 第 3 梯. 11:00~12:00.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羈押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認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許可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機關接見。 2.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機關接見。 3.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1)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2)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3)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4)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五、 通訊設備接見辦理時間: (一) 遠距接見: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4時30分,共分5時段,每次30分鐘。(二) 行動接見: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共分10時段,每次25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