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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 │用途類別 │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 │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六公分│二十六公│. │ 之樓梯。 │上 │以下 │分以上 │. ├────────────┼───────┼────┼────┤. │二、學校校舍、醫院、戲院│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八公分│二十六公│. │ 、電影院、歌廳、演藝│上 │以下 │分以上 │. │ 場、商場(包括加工服│ │ │ │. │ 務部等,其營業面積在│ │ │ │. │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 │.

  2. 第93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3. 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用途類別 樓梯及平臺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 一點四零公尺

  5. 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二、樓梯高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 第三十七條 (樓梯數量)樓梯數量及其應設置之相關位置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6. 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二、樓梯高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 第三十七條 (樓梯數量)樓梯數量及其應設置之相關位置依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7.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包 括坡道) 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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