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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自102年1月1日起,取消定期換發行照後,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比 照自用汽車於每年7月徵收。 (二)車輛所有人名下同時有汽車與機車者,以總歸戶方式將每一車輛之車 號、102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應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於同一張繳 納通知單上寄發;超過4輛者,則加附一張繳納通知單 (不含出廠逾10年 ,且可能已不再使用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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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經徵機關應填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送達車輛所有人,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

    • 友善列印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

    • 沿革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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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

  3.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酌天然災害之規模、性質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第 5 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 6 條. 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4.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凡使用道路之各型汽車,除第四條規定免徵之車輛,均依本辦法之規定,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第三條汽車燃料使用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 ...

  5. 依據:公路法第27條暨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繳納期間:因配合汽機車免換發行車執照,汽機車依總歸戶合併一張繳

    • 交通部公路局
    • 綜合
    • 102-06-28 00:00
  6. 相關解釋. 制定依據. 相關法規. 行政規則. 立法之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附件:. 附表(一)-各型汽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油量計算表.pdf. 附表(二)-各型汽車每季(年)徵收 ...

  7. 2012年1月17日 · 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如下: 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二 . 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四、因故停駛者,應辦妥報停手續,並將欠繳. 額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日止,如 ...

  8.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經徵機關應填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送達車輛所有人,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