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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2. 2024年2月26日 · 在橋樑、人行道、交叉路口、公車招呼站等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規停車記1點(第56條第1第1部分內容),但在騎樓處所違停不記點。 四.違停的時候人在車上會被嗎?

  3. 2023年2月4日 · 通訊軟體LINE常常流傳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幾年幾月幾日加重交通違規罰款開始了,其中闖紅燈要調漲為$3600到$7200元,汽車超速罰單要調高6千元。. 第 53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內容 ...

  4. 第十六 第一項 第一款 九OO 一八OO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並應責令改 正。除頭燈外之燈 光、雨刮、喇 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 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 規格致影響行 車安全 第十六 第一項 第二

  5.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第三、第二十九之二第五、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後段、第四後段、第五後段、第五十四、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第六十二第四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6. 因此若車輛停放於人行道 (含無障礙斜坡道)上,係屬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第1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或按違規行為得依同條例第56條第1第5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據予 ...

  7. 56條第1第1 (部分) 在消防栓之前違規停車或併排停車。 第56條第1第3 (部分)、第2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 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 第56條之1 駕駛人不服從警察指揮、稽查,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所發 布限制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