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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辦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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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3.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法規命令-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首頁. 認識我們. 文檔法規. 法規命令.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字. 小.

  4. 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5. 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6.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 10500092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7 、 9 、 10 、 15 、 17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三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二、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 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四、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 保存措施。 五、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定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檔案複製儲存紀錄長期保存之標準作業流程。 二、規劃複製儲存紀錄之異地備份作業。 三、評估載體、軟硬體之有效性、轉置作業及其成本效益。 四、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一項銷毀計畫及第八條檔案銷毀目錄,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8.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9.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500092623號 令.

  10.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檔案法第十 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配合檔案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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