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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檢察官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實施偵查 二、提起公訴 三、實行公訴 四、協助自訴 五、擔當自訴 六、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七、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2022年2月17日 · 檢察官為發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應該進行偵查程序,自行或指揮司法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士,或透過搜索、函查、勘驗、鑑定、監聽等方式蒐集證據,以決定被告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提起公訴(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 應由二審檢察官實施偵查的案件為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 通常刑事案件都是由一審檢察官進行偵查,也就是一審檢察官有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偵查之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而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如果不服,聲請再議的話,二審檢察官為審查再議是否有理由,也可以進行偵查程序。 但是 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件 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 完全是由二審檢察官進行偵查,也就是有二審檢察官有第一審管轄權,而不是由一審檢察官負責偵查。
2022年6月7日 · 檢察官(Prosecutor)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 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 檢察官的職權有哪些? 指 從事搜索證據,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 而偵查之開始,有時是由檢察官主動出擊,如:因報導、耳聞或目擊,有時則是被動接收,如:透過被害人提出告訴或一般人提出告發、檢舉,又或者犯人自己自首。 而檢察官為便於偵查,可依檢警聯繫辦法,協調指揮警察人員進行調察犯罪,並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決定對本案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即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之論罪科刑。 提起公訴後,以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份,與被告在法院實行訴訟之行為。 如: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及就事實及法律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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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檢察官的工作內容包括: 1、實施偵查 2、提起公訴 3、實行公訴 4、協助自訴 5、擔當自訴 6、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7、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
檢察官 (英語: Prosecutor),又名 公訴人 、 檢控官 、 控方律師,為負責代表國家追查、起訴 犯罪 的官員。 無論在 歐陸法系 或 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 刑事 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 公眾利益 、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檢察官制可追溯於 法國 中古時期,封建貴族的家臣 procureur,直到 法國大革命 後, 刑事訴訟 制度於1795年徹底改制,具有現代雛型的檢察官制度才相應而生。 1808年, 拿破崙 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將檢察官制度定型。 隨著拿破崙的東征西討,雖然最終兵敗 滑鐵盧,檢察官制度卻在歐洲各國生根。
依檢察官業務執掌,工作內容主要分偵查、公訴及執行。 除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外,偵查設有12組,公訴設有5組,立案審查中心兼試行調解中心設及執行科,各組設主任檢察官1名,配置檢察官若干人。
檢察官主要的工作在於犯罪偵查、實行公訴以及在刑事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工作。 根據這三種不同的任務,在我們內部的事務分配,就會有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跟執行檢察官。
刑事司法訴訟由法官、律師及檢察官三方角色所構成。 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檢察官則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的角色。 依法務部103年統計資料,檢察官共1,398人,其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82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94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22人。 而各級檢察署依照工作性質的不同,將檢察官分為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與執行檢察官;偵查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並依證據將嫌疑人起訴/不起訴;公訴檢察官在嫌疑人被起訴後,負責在法庭上舉證,並對嫌疑人加以論告;執行檢察官則在判決確定後,負責刑罰的執行。 過去,檢察官起訴後,並不需要出庭進行論告。 過去,上級對檢察官的指示辦案,完全黑箱。
2021年7月15日 · 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檢察官工作內容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及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等七大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