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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 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 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 、而 自己獲益 的行為。 不當得利的要件. 1. 無法律上原因. 行為人的得利行為無法律上原因,也就是 法律並未賦予其正當獲取該權利的管道。 舉例而言,小明至便當店購買 1 個便當,並按定價支付金錢給老闆,雖然小明獲得了利益(得到便當)而老闆受有損失(失去便當),但因為小明和老闆是依 民法§ 345 成立了一個交易便當的 買賣契約,故小明獲得利益的行為是有法律上原因的。 2. 受有利益包含 財產的積極增加 與 消極增加 兩個面向。 積極增加 是指 財產的數額或價值的確有得到提升,例如:從他人處收到匯款 100 萬元。
民法 EN.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 ...
2024年10月17日 · 本文將深入探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消滅時效及各類型實例,幫助全面了解不當得利的法律範疇與應對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不當得利是一個常見但容易被忽視的問題。
民法第179~183條 不當得利.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 ...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 ...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0 條(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 ...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無法律上之原因」(不當,不確定法律概念,規範要件)而「2️⃣受利益」(得利,不論權利或單純利益,直接個別利益),「3️⃣致」(直接因果關係)「4️⃣他人受損害」者,應 ️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 ...
何謂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 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不當得利的 型態主要有兩種,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前者指基於給付 ...
不當得利 是 民法 中 債法 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 法律 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害,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 為民法的 請求權基礎 之一。 歷史. [編輯] 羅馬法. [編輯] 在民法體系中,不當得利的歷史基礎可以追溯到羅馬法著作《民法大全》 [1]。 不當得利的概念不存於古典羅馬法中 [2],但羅馬的法律編纂者最終根據古典羅馬時期的兩種訴因, condictio 以及 actio de in rem verso,闡明了不當得利原則 [1]。 Condictio 授權原告追回被告手中的物或金錢。 被告被視為借款人,並被要求歸還該物或金錢 [3]。 而在 actio de in rem verso 中,原告則要求被告歸還財產。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39 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