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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2.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3.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4.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繼承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5. 民法 第五編 繼承. 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第1138條至第1225條條文;並自20年05月. 民國74年06月0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45、1165、1174、1176至1178、1181、1195、1176條之1及1178條之1. 民國97年01月0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及 ...

  6.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

  8.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1148 條、第1153條、第1154條、第1156條、第1157條、第1159條、第1161條 、第1163條及1176條文;增訂第1148條之1、第1156條之1、第1162條之 1及第1162條之2條文;刪除第2節節名及第115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 ...

  9.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10.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