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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2.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3.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4.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28 條. (刪除) 第 1029 條. (刪除) 第 1030 條. (刪除) 第 1039 條.

  5. 2023年8月29日 · 當被繼承死亡後,繼承的效力就會開始發生,此時並非每個被繼承人的家屬都擁有繼承權,而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是什麼? 要如何看? 讓本文用1圖表告訴你!

  6. 本網頁提供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法規內容,包括條文對照表、條號查詢、法規沿革和歷史法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了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發生的債務、保證契約、代負履行責任等

  7. 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全文 152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全文 604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

  8. 民法 民法史.記 總則 財產法(債及物權) 身分法(親屬及繼承編) 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 信託法 財團法人法 鄉鎮調解及仲裁 鄉鎮調解 仲裁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 國家賠償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法律推廣 法律電子教材

  9. 國民法的繼承編自 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布施行時,即係因應當時的傳統文化,採取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如未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

  10. 【本刊訊】立法院5月2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改為負限定責任,並增訂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無法知悉債務存在等三種情形,可溯及既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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