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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2.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3. 2018年10月31日 · 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 [1] 」。 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 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

  4. 直系親屬在民法中的正式稱呼為直系血親,有兩種條件: 己身所從出 白話的說法就是「生下自己的人」,也就是父母。但直系血親也包含了「生下父母的人」、「生下祖父母的人」等一路向上串連的親屬。從己身所出

  5.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起,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6.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7. 2024年5月15日 · 為因應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 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爰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十二條、新增七條、刪除一條,共二十條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贍養費規定之增修,修正結婚無效及結婚經撤銷之準用條文。 (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二、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8. 民法上的親屬可以分成「血親姻親」。 血親是指有自然血緣或擬制血緣(收養)的親屬,姻親則是因婚姻關係而成立的親屬。 至於配偶算不算親屬,學說上有認為配偶當然算親屬,也有認為配偶沒有親等、親系,不算親屬。

  9. 依現行法律規定白話來說,姻親共有三類: 比如自己與兄弟姊妹的配偶,屬於姻親,也就是我們習俗上稱呼的嫂、弟媳、姊夫、妹夫。 自己兒女叔伯姑姑姨舅的配偶,算是姻親,也就是我們稱呼的女婿、媳婦、嬸、姑丈、姨丈。 但是自己的父或母,或是自己的祖父或祖母,他(她)們的配偶,也正是自己的父或母或祖父或祖母,所以解釋上民法規定的「血親的配偶」是姻親,法條所謂的血親,應該是僅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或是旁系血親(包括旁系尊卑血親)的配偶才算,這點有賴法院實務來補充說明。 比如自己的先生或太太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等,是自己的姻親,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姑小舅等等。

  10.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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