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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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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2.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3.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

  4.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 2018年10月31日 · 本文. 一、前言. 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 [1] 」。 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 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姻親之外,民法還有三種區別標準:(一)親系(直系跟旁系)、(二)輩分(尊親屬與卑親屬),以及(三)親等(一親等、二親等、三親等……)的區分。 以上這些標準互相交錯結合運用後,將產生各種排列組合,法條因此以此為基礎,安排各自的法律效果,例如子女有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義務 [2] 或是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3] 。 三、親系──直系親屬、旁系親屬. 所謂親系,指親屬上下左右連貫的系統而言 [4] 。 針對血親的親系,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 (一)直系血親.

  6.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 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 亦適用之。

  7.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中華. 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4、6、8、10、12~1.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31. 830 ...

  8. 15 行政院院會於105年3月31日第3493次院會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2條之1、第4條、第9條之1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9. 2024年5月15日 ·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民法親屬編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自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

  10. 什麼是什麼是民法的親屬?. 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一、前言. 親屬這個名詞,出自民法的「親屬編」。. 因為繼承大都發生在親屬之間,所以要瞭解繼承的法律常識前,有必要先瞭解親屬概念。. 二、民法對親屬的分類標準. 基本上大類除了可以分為血親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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