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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

  2.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3.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4.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所有條文.

  5.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 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 亦適用之。

  6. 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及公告. 發布日期: 113/05/15. 最後更新日期: 113/05/15. 點閱次數:11732.

  7. 2024年5月15日 · 為因應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 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相關規定,爰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十二條、新增七條、刪除一條,共二十條條文。. 其修正要點 ...

  8. 1.中華民國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中華. 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4、6、8、10、12~1.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31. 830 號令增訂 ...

  9.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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