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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2.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3.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

  4.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 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 所訂之婚約並適用之。

  6. 2024年5月15日 · 民法親屬編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自二十年五月五 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 二十日。按憲法法庭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作成一百十二年憲判 字第四號判決,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 ...

  7. 2018年10月31日 · 我國民法總共分有5大「編」,依序是: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 民法第1115條 第1項第1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8. 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全文 152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全文 604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

  9. 15 行政院院會於105年3月31日第3493次院會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2條之1、第4條、第9條之1修正草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10.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 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生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之 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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