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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28 條. (刪除) 第 1029 條. (刪除) 第 1030 條. (刪除) 第 1039 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2023年8月29日 · 民法第1138條規定、民法繼承順位圖. 被繼承人死亡後誰可以請求遺產,就要先看誰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就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如果有配偶,配偶也會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爺爺、奶奶則是在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成為繼承人後可以請求遺產。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023年9月27日 · 民法1138條規定內容幫你整理如下,以便於對照: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 我們可以看到上開規定是寫「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法律規定並沒有把配偶列在順位內,那配偶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呢? 答案是有的,而且是「絕對繼承權」,意思就是無論被繼承人有無順位列舉的親屬,配偶是一定會分配到遺產的,只是與誰分的差別而已。 推薦閱讀: 拋棄繼承順位到底怎麼算?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33 點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共同收養規定,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該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相互無遺產繼承權。
2021年11月9日 ·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尚有依照被繼承人的血緣親疏訂定不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先順序之繼承人會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前順位的人存在,就由先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
2018年10月24日 · 1. 配偶不是繼承人的情形. 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此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條 [7] 的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2. 配偶也是繼承人的情形 [8]:
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業經司法院召集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 例會議從新解釋,並經本年第一八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 決,此項新解釋,應追溯及於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案,經前司 法行政委員會通令各省,到達之日,尚未隸屬國民政府者,則 ...
2024年6月26日 ·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