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18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18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3. 2022年4月21日 ·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4. 3 天前 · 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限於權利,不含利益。 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包含權利及利益。 (三)故意或過失

  5. 18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 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2.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21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6.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 數人 ...

  7. 18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 186 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 187 條.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