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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4月21日 · 民法第 184 條包含三種型態的「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有什麼客觀要件? 須有 加害行為 :包括 積極作為 及 消極不作為. 行為須 不法 :除違背法規外, 善良風俗 亦包括在內(借助其他法規推定不法行為的構成,如:刑法、行政法...) 須 侵害他人權利 :此處 指可預見的權利,有限縮解釋(39年台上987) 人格權(隱私) 身分權. 財產權(物權、智慧財產權) 占有的事實狀態(侵害得占有的權利) 不包括債權、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損害:須拿出 客觀證據. 有損始填,填不逾損. 回復至應有狀態. 區分為 財產上損害 與 非財產上損害. 損害與加害行為間須有 相當因果關係 ( 48年台上481 )

  2. 2018年11月14日 · 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中包含了三種侵權行為的類型(表1),分別如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2] )。 本文先介紹此類型,以下其他類型將於後篇文章中介紹。

  3. 1. 裁判字號:.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 ...

  4.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有四,1.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2.造成他人法定權利受侵害,此請求權不保護他人受侵害之「利益」、3.行為須不法、4.具備因果關係、5.造成他人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

  5. 第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6.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1byl. 3 個月前. 理工科系. §184I前: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184I後:故意+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184II:違法+過失+加損害(無過失之舉證責任在加害人) rexlaw. 7 個月前.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7.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 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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