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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判例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如刑 ...

    • 法條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

  3. 2020年8月10日 · 民法第184條第2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條為一種獨立侵權行為類型,而且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範。

  4. 2022年4月21日 · 按民法第 184 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 ,並

  5. 184條前段,侵權行為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184條第一,侵權行為的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 過失,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6.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8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24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8 .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 71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7. 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學者及實務見解通常,該條包括三種類型之侵權行為責任,即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及第二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一般侵權行為類型。

  8.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如刑事判決認定 相對人違反該條項之規定,抗告人並受騙而購買此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 飼料,予以使用,致其飼養之豬隻死亡,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即應推定相對人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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