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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

  2.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土壤處理。 (四)委託與受託處理。 (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六)貯留廢(污)水。 (七)稀釋廢(污)水。 (八)回收使用廢(污)水。 (九)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十)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十二)工業區集污管理。 (十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連線傳輸。 (十四)維護防範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二、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指二以上事業合資,共同興建並使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三、代操作:指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操作管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3.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 四、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 五、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直轄市、縣(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 七、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十、水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一、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水污染防治之協調。 十二、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事項。 第 4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4.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增訂之資訊公開規定,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以下簡稱公開平台),提供水污染防治許可、申報、水質水量自動監測數據及查核處分等資料,以便利民眾查詢,提升 ...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 、畜牧業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二、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 為準;無放流口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

  6. www.ntepb.gov.tw › df_ufiles › sub5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二、地面水體:指存在於 ...

  7. 2018年1月1日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8. 第 一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 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

  9.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

  10.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懲處」及「增訂限改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110年5月3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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