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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第七目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家戶,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收費對象以外之污水排放者。

  2.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70103726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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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 0701037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5、16、20 條條文;增訂第 4-1、4-2、10-1 條條文;刪除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20053613號 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50028185C號令修正發布第九 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

  7. water-division.tydep.com.tw › Upload › 20190520102937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作業環境,指事業使用之範圍。 第 三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8. 第4-1條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地方政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二、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清查收費對象、使用 ...

  9.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第十一條規定未將污水 排洩於下水道之家戶水污染防治費,改由地方政府徵收,另依第四十 四條規定,地方政府為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定自治法規之處罰 權責機關,爰明定其為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主管事項。

  10. 第 1 條 本細則依 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作業環境,指事業使用之範圍。第 3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 水污染防治法 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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