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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有關家事非訟之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 同居 之祖父母。 (五)家長;不能依前 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 家事事件 法第143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 號裁定意旨參照)。

  2. 但為防止遺產之滅失或毀損,特別賦予遺產管理人在為保存遺產情形下得為必要處分。 例如遺產有易於腐敗之物,應許遺產管理人變價處分之,無庸得 親屬會議 或法院同意。 退輔會依前揭作業程序肆、一規定,謂家電物品、攝影器材等有價物品 (註27)應予標(讓)售,所得價款,併同遺款列入國庫帳戶無息保管。 無法變價之物品,則遺產管理人「得酌情處理」 (註28),並登列遺物清冊備查。 不 動產 部分依該作業程序肆、一、(八)規定,違建屋得逕行讓售,價款併亡故榮民遺款處理。 肆、一、(九)規定,承租地可轉讓者,轉讓其承租權收取轉讓費;不可轉讓者,協商土地管理機關給予地上物合理補償後歸還土地,轉讓費或補償金併亡故榮民遺款處理。 肆、一、(十)規定,地上有價作物於補償或變賣後金額併亡故榮民遺款處理。

  3. 案例事實 甲債務人因欠乙債權人金錢,此金錢債務受A法院裁判確定在案。 嗣乙欲聲請強制執行前,甲因故死亡。 此時,乙可否針對甲之遺產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該列何人?已死亡之甲?或甲之全體 繼承 人? 或甲之繼承人之一? 解 說 1.按強制執行名義有對人的效力,通常即執行名義上所載之 ...

  4. ﹙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 遺產稅 ,免予課徵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 遺產分割 或交付 遺贈 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5. 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應否課徵所得稅. (一)工作單位因員工、眷屬受傷或因房屋損毀,發給屬慰問性質的各項補助費,或員工眷屬死亡發給之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均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補助費,故屬於非固定性「薪資所得」;扣繳單位給付 ...

  6.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

  7. 是以實務認為 (註52):「按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定有明文。 又依行政院 核定 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所屬安置機構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者,以其 住所 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查 參加人 輔導會 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為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採部分供給制(自費)所設置之安置機構,有輔導會榮民自費安養中心組織規程第一條之規定可憑。 已故退除役官兵張 既為參加人安置之榮民,且係大陸來台,有無繼承人不明,依上開說明,應由參加人為其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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