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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約締約各國,本著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的願望,並且認識到本公約對於維護和平、正義和全世界人民的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歷史意義。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1982. 發布日期: 110-07-30.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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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认识到 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 ...

  5.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英語: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 聯合國 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 由於 英語 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 ...

  6.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英語: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 聯合國 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 由於 英語 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 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海洋法公約與相關會議的行政管理為其 秘書處,設置於 聯合國 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英語: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7. 1982年12月10日,蒙特哥灣. 參閱 維基百科 中的: 海事法 、 國際法. 序言. 第1部分 用語. 第一條 用語和範圍. 第2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條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領海的界限. 第三條 領海的寬度. 第四條 領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條 正常基線. 第六條 礁石. 第七條 直線基線. 第八條 內水. 第九條 河口. 第十條 海灣. 第十一條 港口. 第十二條 泊船處. 第十三條 低潮高地. 第十四條 確定基線的混合辦法. 第十五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 第十六條 海圖的地理座標表. 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 第十八條 通過的意義. 第十九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

  8. 一、各國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地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 ,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為此目的,按照其 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實可行的方法,並應在這方面盡力協調它 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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