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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三公尺以下。

  2.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 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3.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4. 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3) 歷史法條 (3) 清除重填.

  5.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 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任一點至撒水頭之. 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場所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 二點三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 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 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 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6.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來, 迄今歷經八次修正。. 茲為確保小區劃撒水頭設置後之效能及避免「集熱板」一詞造成功用上之誤解,並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三八七( 以下簡稱CNS ...

  8. 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第. 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 公升以上。 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之。

  9. (二)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三)前二目撒水頭數量,在使用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十個。

  10. 2022年8月8日 ·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三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 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