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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自動灑水設備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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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 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 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2. 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但供第十二條第. 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密閉濕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密閉乾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撒水頭動作時先排空氣繼而撒. 水。 三、開放式:平時管內無水,啟動一齊開放閥,使水流入管系撒水。 四、預動式:平時管內貯滿低壓空氣,以感知裝置啟動流水檢知裝置,且. 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44 條. 自動撒水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除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 理。 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亦同。

  3.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 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 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之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 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4.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

  5. 為什麼自動撒水設備是最有效且可靠的滅火利器?. 依據國外火災統計分析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的場所如果發生火災有高達99%都會動作撒水接近70% 的火災可由不超過4個撒水頭動作撒水就被控制或滅火。. 當然前提是日常定期性的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確實 ...

  6.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給水裝置撒水配管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以控制火災降低火場溫度及阻隔濃煙其適用範圍如下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7 條第 3 項規定要件得視為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2 條及第 25 條規定,檢討. 上開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同等滅火效能滅火設備。 三、住宅場所自主設置。 水道連結型撒水頭. 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類型大致分為民生水箱共用式及獨立水箱式 2 種類型,其差異以自來水管線供水至民生水箱(民生水箱共用式)或消防水箱(獨立水箱式)作區分,並有下列. 5種設計圖例: 一、民生水箱共用式(A 型) 二、民生水箱共用式(B 型)

  7.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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