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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設備人員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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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設備人員或消防法第七條第二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2. 法所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3.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其所屬之執業機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全國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英. 第 5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清除重填.

  5.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112/06/21 修正日期 : 112/06/21

  6. 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管理,內政部於今(27)日部務會報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及「消防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權益,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法律明文規範,使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能獲致更周全之保障,並完備消防專技人員

  7. 為健全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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