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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 間,不得有障礙物。

  2.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 (指樓板或天花板) 下方,其間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3. 一、使用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時,應符合下表規定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各類場所實設撒水頭數量,較應設水源容量之撒水頭數量少時,其水源容量得依實際撒水頭數量計算之。

  4. 第 4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 ...

  5. 2022年8月8日 ·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迴水板,應裝置成水平,但樓梯上得與樓梯斜面平行。 二、撒水頭之迴水板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小於八公分,且不 得大於四十公分。

  6.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 修正表格. 第第第 第 第 一二三 四 五 滅火設備 種 種 種 種 種 室自水泡二乾粉滅 水乾膨內動霧沫氧火設備 大型滅火器 滅火器 桶燥脹或撒滅滅化磷碳其柱霧柱霧泡二乾粉滅火柱霧柱霧泡二乾粉滅火或砂 蛭防護. 室水火火碳酸酸他 狀狀狀狀沫氧器 狀狀狀狀沫氧器 水石對象.

  7. 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 用,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第 62 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第 63 條.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 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 第 64 條.

  8. 室外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二、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三、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 四、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 1.6 MPa 以. 上。 五、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 但使用鑄鐵管,不在此 限。

  9. (撒水頭放水量)撒水頭放水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密閉濕式或乾式:每分鐘不得小於八十公升。 二、開放式:每分鐘不得小於一六 公升。

  10.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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