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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2.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 置。

  3. 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 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4.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 第二種感度 ,各層 任一點至撒水頭之 水平距離在二點一 公尺以下。但防火構 造建築物,其水平距 離,得增加為二點三 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第一種感度 ,各層 任一點至撒水頭之 水平距離在二點三 公尺以下。但設於防

  5.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6. 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 間,不得有障礙物。

  7. 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第. 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 公升以上。 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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