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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2. 二、基於撒水頭依其反應時間、撒水密度及防護範圍不同,其有效半徑及配置方式亦 不同,為發揮撒水頭設計之效能,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三條之二及美國 防火協會自動撒水設備安裝標準(NFPA 13) 第五章規定,一般反應型撒水頭水 平距離二點一至 ...

  3.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撒水頭與裝置面 (牆壁) 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 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 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4. 確保小區劃撒水頭設置後之效能及避免集熱板一詞造成功用上之誤解 ,並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三八七(以下簡稱CNS 一三八七)刪除大型滅 火器之滅火劑量規定,爰擬具本標準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九

  5. (一)幫浦出水量,依前條規定核算之撒水頭數量,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設於高架儲存倉庫者,為一百三十公升)。但使用小區劃型撒水頭者,應乘以每分鐘六十公升。另放水型撒水頭依中央消防機關認可者計算之。

  6. 2022年8月8日 ·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迴水板,應裝置成水平,但樓梯上得與樓梯斜面平行。 二、撒水頭之迴水板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小於八公分,且不 得大於四十公分。

  7.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 障礙物。

  8. 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9. 撒水頭有不同反應等級和有效防護半徑,以滿足不同的設計要求。 凹陷下垂可使用一種凹陷半隱藏裝飾蓋,可提供高達 6mm 的調整。 詢價

  10. 室外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二、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三、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 四、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 1.6 MPa 以. 上。 五、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 但使用鑄鐵管,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