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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修法目的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災害防救法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事項、成立「中央災害應變前進協調所」、「救災資源料庫」、「優先使用通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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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全民防救災意識及應變能力,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計修 (增)訂57條,全部條文由52條增加至66條。. 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 ...
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1﹞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