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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 .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

  2.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

  3. 2024年4月29日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4. 承租資產屬乘人小客車者,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限額、超提折舊之計算及出售、毀滅、廢棄時之收益或損失計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第14款及第15款規定辦理。

  5. 中華民國79年2月21日財政部(79)台財稅字 7911861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6 及修正名稱(原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新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12. 中華民國81年1月13日財政部(81)台財稅字 811656992號令修正發布 1~4、11、14、24、30 ...

  6.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112000567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112121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2121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7. 2024年4月16日 · 1. 財政部年日台財稅字第號函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一、 配合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下稱CFC 辦法),修正相關規定: ( 一)增列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之法令依據。 ( 修正條文第2 條) ( 二) 營利事業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應依CFC 辦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 修正條文第30 條) ( 三) 營利事業處分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 其處分損益,應依CFC 辦法規定辦理。 ( 修正條文第32 條及第100 條) 財政部年日台財稅字第號函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8.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

  9.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 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 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 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 法第二十四之四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 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 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 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房 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 作業要點、本準則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已於今(112)年12月11日發布,此次修正主要因應CFC所得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增修相關文字,另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法令的變更、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實務需求,以及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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