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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 ...

  2. 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者,指本法施行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或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設立登記並於本法施行後繼續

  3. 營造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4. Chapter 1 General Principles. Article 1 This Act is enacted to advance the technical level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ensur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and repair works,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increase the public welfare.

  5.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 條、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6. 2019年6月28日 · 營造業法部分條文於2019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並於6月21日生效。. 此次修正第30條、第34條及第62條,涉及工地主任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兼任限制及罰則之規定。. 一、 工地主任相關規定. (一) 禁止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 新增第30條第2項規定,禁止工地主任於 ...

  7.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 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2015年2月4日 · 營造業法.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三十條(工地主任之設置)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9.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六、統包:係指基於工程特性,將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 七、聯合承攬:係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同一工程之契約行為。

  10.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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