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41 .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所有條文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 ...

  3.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4. 外國營造業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辦理登記,並應依本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其登記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等綜合營造業者,不受第七第五或第六晉升等級之限制。

  5.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6.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Print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41 .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第 7 條.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 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 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 上。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7. 二、查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8.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釋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8060號函辦理。 二、「旨揭號函略以:「…基於工程實務,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並查核品質是否符合規定,方得計價,並非僅以估價為目的。 故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 」,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號函釋意旨,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尚須查核估驗項目是否按契約圖說施工。

  1. 相關搜尋

    營造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