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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6月22日 · 周小姐您好! 台端詢問有關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問題,本所答覆如下: 一、 按優先購買權乃特定人依合約或法律規定,於所有人出賣其財產權時,有依所有人(出賣人)與買受人所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承購買賣標的物之權利,可分為物權與債權二種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在促進建築基地與其地上建物所有權合一,達到產權關係單純化之政策目的,是為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其效力依本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意即不動產縱經辦竣移轉,優先購買權人仍得對買受人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合先敘明。

  2.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早上 8:00 ~ 12:00 ; 下午 13:30 ~ 17:30 ( 中午 12:00 ~ 13:30 各單一窗口櫃檯及服務檯照常受理 ) 總機 : 03-8225135 ~ 03-8225140 ; 傳真 : 03-8225894 地址 : 97058 花蓮市府後路 23 號 ; e-mail : u62@hl-land.gov.tw 建站日期 : 1996 年 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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