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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

  2. 第 1 條 . 本細則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變更。 二、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環境教育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四、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 管理及運用之督導。 五、全國性環境教育之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 六、環境講習之規劃及執行、處分執行之督導。 七、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 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 管理及執行。 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

  3.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4.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變更。 二、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環境教育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四、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督導。 五、全國性環境教育之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 六、環境講習之規劃及執行、處分執行之督導。 七、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 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 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 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育之協調、合作及執行。 十一、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業務之督導。

  5.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變更。. 二、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

  6.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變更。 二、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環境教育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四、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督導。 五、全國性環境教育之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 六、環境講習之規劃及執行、處分執行之督導。 七、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 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 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

  7.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8.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保字第1131024797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9.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變更。 二、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環境教育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四、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督導。 五、全國性環境教育之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 六、環境講習之規劃及執行、處分執行之督導。 七、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 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 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 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育之協調、合作及執行。 十一、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業務之督導。

  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授權訂定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全文共十七條,於一百年六月三日發布,一百年六 月五日施行後,曾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執行現況,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七日修正發布施行;另配合本法於一百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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