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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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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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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廢)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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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福部)今 (6)日發布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下稱本標準)。. 本標準前經兩次預告,經蒐集各界評論意見並酌予調整後公布,為利各界因應,本標準將提供緩衝期至民國11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整併「一般食品類衛生標準」第5條有關 ...
針對該標準內所規範之食品類別,提供衛生機關查核及自主管理抽驗之項目及評定標準,食品業者應事先了解標準規範,並提前進行預防性之風險分析管理。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新舊草案修正與新增項目說明. 保久乳、保久調味乳、保久乳飲品、煉乳及其他供直接食用之嬰兒罐頭食品 (1.6、2.5項)無需進行採樣計畫檢測。 乾酪 (Cheese)可適用大腸桿菌之檢測項目。 重新定義「加熱煮熟」不再依產品中心溫度達75℃為標準。 新增符合「不易導致李斯特菌生長之即食食品」條件: pH值低於4.4。 水活性低於0.92。 同時符合pH低於5.0和水活性低於0.94的產品。 添加可抑制李斯特菌生長之抑制劑,且可提出相關科學證據。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重點說明. 區分七大類受標準規範食品類別.
in全國法規. 廢.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異動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附. 表. 1.乳及乳製品類.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 代謝產物. 採樣. 計畫. 限量. n. c. m. M. 1.1. 鮮乳、調味乳及乳飲品. 1.2. 乳粉、調製乳粉及供為食沙門氏菌. 品加工原料之乳清粉. 1.3. 發酵乳. 1.4. 本表第. 1.6. 品以外之煉乳. 腸桿菌科. 5. 0. 10 CFU/mL (g) 5. 0.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 特菌. 5. 0. 陰性. 項所列罐頭食金黃色葡萄球菌腸. 毒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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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需求之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以乾重計)榖類及豆類等成分之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 嬰兒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冷凍食品之微生物限量: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