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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 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第 1 點 ...

  2.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所有條文. 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 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 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3.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異動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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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全文. 第 1 點 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第 2 點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第 3 點 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第 4 點 地政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6.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 首頁. 業務專區. 申辦登記各項資訊. 法令新訊雷達「讚」 最新法令資訊. 列印內容.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函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12-06-02. 發布日期:112-06-02. 相關檔案. 內政部函. pdf (149.45 KB) 附件1-修正前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pdf (1.95 MB) 附件2-修正後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pdf (2.42 MB) 瀏覽人次:...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7.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一、土地登記案件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二、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公有,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無須檢附移轉契約書。 三、申請人申請登記所提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所載相符且依其他資料均足證明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確係同一人者,無須再檢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證明文件。 四、地政機關核對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之身分證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 五、以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申辦登記者,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 六、非法人之商號及工廠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

  8. 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 其申請登記事項,是否屬清算人之職務,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前項代表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 六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 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四十一、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證明. 文件依下列規定: (一)下列文件不得以影本代替: 印鑑證明。 戶籍謄本。 同意書。 切結書。 (二)下列文件應檢附正副本,於登記完畢後,將正本發還申請. 人: 分割協議書。 契約書。 (三)下列文件得以影本代替,由申請人或代理人(複代理人) 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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