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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6月26日 ·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應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工因普通 ...

  2. 2021年11月24日 · 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

  3. 2024年2月16日 · 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

  4. 另倘勞工年度內已依規定請完病假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如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仍可請 1 日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薪。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5. 為明確勞雇雙方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請休生理假之權利義務,勞動部今 (8) 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解釋令,明令受僱者年度內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時,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並 ...

  6. 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7. 2013年12月27日 · 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 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8. 核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一仟五佰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 ...

  9. 勞動部今(5)日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10. 2010年7月20日 · 為照顧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的勞工,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任何薪資或報酬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勞、就保保險費;如還領取原有或部分薪資,或原有收入未完全喪失,則應照繳。. 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投保年資,仍予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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