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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 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 陳菊 。

  2. 陳菊 (1950年6月10日 —), 中華民國 政治人物,生於 宜蘭縣 三星鄉,現任 監察院院長 兼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曾任 總統府秘書長 、 高雄市市長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臺北市政府 與 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局長及東亞人權協會理事。. 1969年,陳 ...

  3. 監察院 是 中華民國 最高 監察 機關,簡稱 監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負責行使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以及對 行政部門 提出糾正案,並在 1992年修憲 前與 國民大會 及 立法院 共同行使 國會 職權。 其主要由 監察委員 構成,設29人,由 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 院長 、1人任 副院長。 在監察院之下,設置 審計部 、 國家人權委員會 等2個中央二級機關。 依照五權憲法的設計,監察權從 立法權 中獨立產生,由監察院執行,既監督 行政權,又可避免立法權專制;至於監察權的概念,可追溯自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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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依監察院組織法規定,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6. 經歷. 高雄醫學院教授兼公共衛生學主任(1979.8 - 1983.11). 屏東縣生命線協會創會會長(1978 - 1979). 臺灣省嘉義市市長(第一屆,第二屆,第五屆). 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第一屆).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1990.6 - 1997.9). 國家衛生研究院創院董事長(1995.3 - 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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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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