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監獄辦理維持或廢止受刑人假釋中,發現已有刑法第七十八條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應撤銷或得撤銷假釋之情形者,應僅辦理撤銷假釋,其餘不予以處理。

  2. 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3.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4.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5. 編章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6.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歷次修正: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得為和緩處遇者,以下列受刑人為限: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五、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前項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法務部備查。

  7. 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