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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8月4日 · 短期性工作: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選舉期間聘僱宣傳車司機從事選舉活動。 季節性工作:由於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會受到季節性因素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例如:水果採收期,果園主人臨時增聘人員協助採收。 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但如果所需工作期間超過1年,應經主管機關核備。 例如:建築工程,建築期間聘用之特殊技術人員。 所以,如果工作的性質並未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這四項特徵,雇主仍然和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是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的。 定期契約應注意事項. 若勞資雙方已約定雙方契約為定期契約,仍需注意在以下請況下,定期契約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1) 定期契約期間屆滿,但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未表示反對意見。

  2. 2021年10月20日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2021年2月24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4. 保單、帳單的製作及品管檢驗等手工作業。 此為短期定期契約工作-自工作日起至2024.12.31,本公司位於汐止遠雄U-Town商辦大樓,工作環境優良。

  5. 2022年2月25日 ·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更新日期:2022-03-17 發布日期:2022-02-25 點閱次數:. 共 2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筆. 第一頁.

  6. 2021年5月4日 ·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如選舉期間的造勢人員,有短期性的大量人力需求;或有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尋找短期職務代理人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例如果園、茶園等於採收期,需要大量臨時採收人力,採收完畢後即不需要繼續聘僱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例如建築業,有建案產生時,在該建案完成後即不需要繼續聘僱者。

  7. 2019年10月25日 ·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 [1] 。. 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 [2] 。. 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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