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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該如何不當主委呢?. 律師黃仕翰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919/944762/. 0 0 看理由. 分享. 以上內容 由 ...

  2. 2021年9月19日 · 根據社區規模,會設置各種功能的委員,最常見的配置是: 主任委員:以住戶代表身分,與廠商進行蓋章簽約、審核公告與蓋章。 副主任委員:協助主委,也會有蓋章負責事項。 財務委員:物業公司通常會協助為社區資產作收支帳目,協助審核與蓋章。

  3. 4 天前 · 取得報備證明後的社區可以用「管理委員會」的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專戶」,用以存放社區管理費或公共基金,除了可避免用個人戶頭申請存放而被據為己有等風險,專戶內公共基金或管理費衍生之孳息,依法還可以免納所得稅!

  4. 2023年3月3日 · 一、成員及任期. 所謂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區權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本法第3條第9款)。 由此可知,管委會內之委員應由住戶 (不一定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擔任,其等之選任由召開區權人會議並載明於開會通知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法第30條第2項),再由全體區權人決議為之 (本法第29條第2項)。 於區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後,管委會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下稱主委),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在管委會因執行公共事務而涉訟時 (本法第38條),主委即為法定代表人。

  5. 「管理委員會」既然如此重要,民眾居住於公寓大廈等社區自有認識「管理委員會」被賦予的權力與法律所課予之義務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6. 2019年12月18日 · 公寓大廈法律-選出的管委會委員不願就任,該怎麼辦?. 2019-12-18. 許多人把管委會職務視為屎缺,能避就避,不過許多社區會有不成文的默契,管委會的工作是住戶輪流擔任的,如果有人尚未當過管委會的委員,投票時可能會優先投給這些住戶。. 不過有些住戶 ...

  7. 使用智生活管理系統的社區,除了可以便利通知住戶收發包裹及管理費繳納之外,當要進行管委會選舉時,可以請有意願參選的住戶做好個人簡介,刊登在社區公布欄上,提供住戶參考學經歷背景,讓大家在選擇誰當委員上更有頭緒,臺北市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

  8. 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29條規定成立,其職務內容依條例第36條之規定,因此,管理委員會之成立目的、選任方式、及其職務範圍皆有一定之規範,區分所有權人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依該決議來執行。 又按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為本部營建署93年4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6479號函所明示,故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請轉知所轄各管理委員會確依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執行,且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自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9. 2022年8月11日 · 次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10. 2021年11月28日 · 不動產法律系列 社區管委會要負什麼責任?. 隨著國民生活水準的提升,現在有許多民眾喜歡買「社區管理嚴謹、公共設施完善」的房子,但是最近全台灣發生一連數起, 社區管理委員會 因為疏於管理、修繕社區的設施,導致住戶的居住權益受損,而被住戶 ...